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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审来源:Comply子类:合同语言:中文2026-10-21

上诉增加额,不是全案赔偿总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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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诉增加额,不是全案赔偿总额 这一期从一个交易问题说起 判决说上诉后多支持了295万澳元,封面能直接写“获赔295万”吗? 这样会把金额范围写错。Castel诉Toshiba Singapore案中,2011年上诉理由计算净增加损失2,957,265澳元,但还要求双方继续提交利息和判决总额意见。另有明确毛利损失分项1,681,180澳元,也不能和已包含它的数字重复相加。实际收款未核。做跨境索赔报告或案例宣传,要分别标出分项、增加额、含息总额和执行状态,不让同一个案子变成几笔重复的赔偿。 案件里的跨境交易 新加坡Toshiba向澳大利亚Castel供应J35机顶盒、DLP电视、C-26等电子产品;澳洲上市后出现批量故障及召回,双方争议包括经销利润与替代业务机会损失。 案件:Castel Electronics Pty Ltd v. Toshiba Singapore Pte Ltd。审理机构: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, Full Court;案号:[2011] FCAFC 55;VID 1080 of 2010。 从已核对的裁判材料看:供方多次称J35问题已修复,但批量问题持续,买方被迫召回。 一审毛利损失分项2,195,720澳元存在算术错误,上诉校正为1,681,180澳元。 上诉另有增加损失,最终判令总额涉及利息和费用,法院要求双方继续提交计算。 金额与裁判阶段 本文重点金额为 A$2,957,265,性质是“上诉认定应增加的净损失额,非全案总赔偿”。 2011-04-20 · 上诉调整损失额,利息及最终判决数额另听取意见。 2011年全院上诉理由及高等法院2011-12-01特别许可被拒结果均已核;后续利息总额和实际收款未核。 读判决金额时先找口径 上诉文件中可能同时出现原判金额、校正分项、应增加额、利息和费用。单摘出最大的数字,会把程序状态和计算范围混在一起。本案的增加净损失额不能替代全案最终判令总额。 以下是据本案整理的企业资料准备建议,属于编辑归纳;具体交易应结合合同、事实与适用法律判断。 • 给每个数字注明币种、阶段和分项或总额性质。 • 对照裁判主文及后续计算安排,保留未确定部分。 • 传播或谈判材料只使用已有原文支撑的金额描述。 回到原文核对 主要金额1,681,180澳元仅是已确认分项,不代表全案纯赔偿总额。 不得把2,957,265净增加额说成实际收款,亦不与其他已包含分项相加。 原告澳大利亚、卖方新加坡,不能表述为美国案或中国TCL案。 让资料能够被接手的人读懂 在 Comply 整理材料时,可先按“合同与规格、交付与异议、损失与单据、程序与收款”建立目录。每份文件注明对应的订单、批次和时间;把待核事实与已有依据分开,便于律师评估后续路径。 本文使用公开裁判材料作案例研究,不代表 Comply 或文中团队曾代理该案。判决、仲裁裁决与实际回款是不同事实。 线下交流 如果你也有出海合规、合同或品牌方面的问题,欢迎带上相关资料,到福州法务办公室,我们线下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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